有前科可以申請「良民證」嗎?會有什麼紀錄?

良民證
俗稱「良民證」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以證明自身沒有刑事案件紀錄(口語化常稱為「前科」)。常見於旅遊、遊學、移民時,提出申請或辦理簽證的應審查文件之一;也有部分職業的僱主,會要求應徵者在到職前提出良民證來確認是否適任。

如何申請良民證
有需要良民證的民眾,請準備申請書與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繳納規費,若未成年或委託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可選擇到鄰近的縣市警察局(或授權單位)臨櫃申辦、領證,不受戶籍地之限制;也可以網路申請後郵寄領證,或臨櫃領證。詳情可在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說明頁查詢。

曾經的前科是否會寫在良民證上
有些民眾會有疑問,若曾經有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會有什麼紀錄呢?有「前科」會被寫出來嗎?在這裡簡單說明,不起訴、無罪、緩起訴未撤銷、緩刑未撤銷、僅判拘役或罰金等,原則上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須注意:緩刑或緩起訴期滿之前,仍然會有其記載);至於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的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等情形,則要視情況,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有可能不記載在良民證上。

另外,雖然有些刑事紀錄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但是警察、檢察、法院等單位,有個不對外公開的內部系統,仍然有民眾完整的刑事紀錄,所以被這些單位查到或詢問是很正常的。



參考法規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